「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鍾佳濱
鍾佳濱
陳曼麗
陳曼麗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運鵬
鄭運鵬
吳玉琴
吳玉琴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歐珀
陳歐珀
鍾孔炤
鍾孔炤
洪宗熠
洪宗熠
江永昌
江永昌
呂孫綾
呂孫綾
劉櫂豪
劉櫂豪
劉世芳
劉世芳
林淑芬
林淑芬
管碧玲
管碧玲
王榮璋
王榮璋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九條之一 各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財務處理辦法、總幹事遴選辦法、選舉罷免辦法及考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及範圍如下: 一、人事管理辦法:人事評議、編制員額、職等與聘僱資格、薪給、就職、離職、考核獎懲、資遣、退休、撫卹與服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財務處理辦法:會計處理、預決算編審、財產管理、財務檢核、會計人員權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總幹事遴選辦法: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審查、遴選程序、評審項目與計分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選舉罷免辦法: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成立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五、考核辦法:考核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鄉(鎮市區)農會辦理理事、監事及總幹事選舉時,應將選舉人名冊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及公告閱覽,期間不得少於五十日。 第四十九條之一 各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財務處理辦法、總幹事遴選辦法、選舉罷免辦法及考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及範圍如下: 一、人事管理辦法:人事評議、編制員額、職等與聘僱資格、薪給、就職、離職、考核獎懲、資遣、退休、撫卹與服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財務處理辦法:會計處理、預決算編審、財產管理、財務檢核、會計人員權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總幹事遴選辦法: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審查、遴選程序、評審項目與計分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選舉罷免辦法: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成立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五、考核辦法:考核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查現行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一條:「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農會及主管機關依法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上開規定造成候選人間立於選舉資訊不對等地位,顯與公平選舉精神有違。爰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鄉(鎮市區)農會辦理理事、監事及總幹事選舉時,應將選舉人名冊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及公告閱覽,且期間不得少於五十日,俾利全體候選人得以公平展開競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