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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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條之一 各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財務處理辦法、總幹事遴選辦法、選舉罷免辦法及考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及範圍如下: 一、人事管理辦法:人事評議、編制員額、職等與聘僱資格、薪給、就職、離職、考核獎懲、資遣、退休、撫卹與服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財務處理辦法:會計處理、預決算編審、財產管理、財務檢核、會計人員權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總幹事遴選辦法: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審查、遴選程序、評審項目與計分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選舉罷免辦法: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成立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五、考核辦法:考核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鄉(鎮市區)農會辦理理事、監事及總幹事選舉時,應將選舉人名冊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及公告閱覽,期間不得少於五十日。 | 第四十九條之一 各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財務處理辦法、總幹事遴選辦法、選舉罷免辦法及考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及範圍如下: 一、人事管理辦法:人事評議、編制員額、職等與聘僱資格、薪給、就職、離職、考核獎懲、資遣、退休、撫卹與服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財務處理辦法:會計處理、預決算編審、財產管理、財務檢核、會計人員權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總幹事遴選辦法: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審查、遴選程序、評審項目與計分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選舉罷免辦法: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成立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五、考核辦法:考核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查現行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一條:「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農會及主管機關依法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上開規定造成候選人間立於選舉資訊不對等地位,顯與公平選舉精神有違。爰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鄉(鎮市區)農會辦理理事、監事及總幹事選舉時,應將選舉人名冊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及公告閱覽,且期間不得少於五十日,俾利全體候選人得以公平展開競選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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