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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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 農會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及農業推廣事業之會計分別獨立,並應編造年度預決算,報告會員(代表)大會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決算,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三十七條規定。 | 第三十九條 農會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及農業推廣事業之會計分別獨立,並應編造年度預決算,報告會員(代表)大會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一、為加強農會經營管理,特規定各級農會編制之年度決算,於報告會員(代表)大會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應先經會計師簽證,以期正確。至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明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爰增訂第二項。
二、為提升會計師簽證品質,健全農會之財務報表,對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有明文準用第三十七條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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