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曼麗
陳曼麗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運鵬
鄭運鵬
吳玉琴
吳玉琴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孔炤
鍾孔炤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歐珀
陳歐珀
洪宗熠
洪宗熠
江永昌
江永昌
呂孫綾
呂孫綾
劉櫂豪
劉櫂豪
林淑芬
林淑芬
管碧玲
管碧玲
王榮璋
王榮璋
李麗芬
李麗芬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會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 農會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及農業推廣事業之會計分別獨立,並應編造年度預決算,報告會員(代表)大會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決算,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三十七條規定。 第三十九條 農會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及農業推廣事業之會計分別獨立,並應編造年度預決算,報告會員(代表)大會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為加強農會經營管理,特規定各級農會編制之年度決算,於報告會員(代表)大會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應先經會計師簽證,以期正確。至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明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爰增訂第二項。 二、為提升會計師簽證品質,健全農會之財務報表,對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有明文準用第三十七條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