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奕華
林奕華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顏寬恒
顏寬恒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四、在臺有居住事實之妊娠婦女。 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一、我國於民國98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後,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人人有權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必須在「無歧視」的提供「人人」包括健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 二、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在臺居留未滿六個月之人不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然孕婦妊娠期間身體易有不適,眾多新住民卻因居留未滿六個月,以致擔憂需負擔高額醫療費用而不敢就醫。上述情狀與我國宣揚之人權立國態度有所不符。 三、明定在臺有居住事實之妊娠婦女亦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