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奕華
林奕華
孔文吉
孔文吉
李鴻鈞
李鴻鈞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志榮
徐志榮
馬文君
馬文君
王榮璋
王榮璋
羅明才
羅明才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林麗蟬
林麗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訴願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一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第八十一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謹按訴願制度兼具「自我審查」與「權利救濟」兩大功能,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要非事理所必然,純係立法政策之考量。基於訴願與行政訴訟制度之性質有別,訴願之功能分配應以確保依法行政之自我審查為先,不宜採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彰顯依法行政原則之實體正義。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但書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