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奕華
林奕華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陳雪生
陳雪生
李鴻鈞
李鴻鈞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麗蟬
林麗蟬
羅明才
羅明才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志恩
柯志恩
賴士葆
賴士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有關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之停職、免職規定及程序,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即為已足,雖個別獨立機關之組織法律「得」另為特別規定,然此與原條文第一項所謂「應明定」尚有未合,爰予刪除。
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一、原條文第二項對於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總數設有上限,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目前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使其達到飽和狀態。若欲增設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勢必一再修正放寬本條規定,除無法兼顧日後組織調整之彈性,亦不當限縮獨立機關成立之空間,爰予刪除。 二、配合原條文第二項刪除,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