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奕華
林奕華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志榮
徐志榮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李鴻鈞
李鴻鈞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麗蟬
林麗蟬
賴士葆
賴士葆
柯志恩
柯志恩
王榮璋
王榮璋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按保險契約屬不要物契約,為學說實務所共認,現行條文反使保險契約具有要物性之部分,易滋誤會,爰予刪除。
第四十三條 (刪除) 第四十三條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一、本條刪除。 二、按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為學說實務所共認,現行條文反使保險契約具有要式性,易滋誤會,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