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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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 |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
按保險契約屬不要物契約,為學說實務所共認,現行條文反使保險契約具有要物性之部分,易滋誤會,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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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刪除) | 第四十三條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
一、本條刪除。
二、按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為學說實務所共認,現行條文反使保險契約具有要式性,易滋誤會,爰刪除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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