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瑞雄
莊瑞雄
何欣純
何欣純
王榮璋
王榮璋
蔣絜安
蔣絜安
陳瑩
陳瑩
賴瑞隆
賴瑞隆
李俊俋
李俊俋
陳靜敏
陳靜敏
蔡易餘
蔡易餘
邱泰源
邱泰源
鍾孔炤
鍾孔炤
林靜儀
林靜儀
李麗芬
李麗芬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程序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六條之一 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因顯然疏忽、不知情而未提出有利於己之陳述、申請或提出內容不正確時,行政機關應於合理範圍內適當闡明。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調查之法制規劃應兼顧「事實發現」與「人權保障」之平衡,本節相關規定旨在依職權調查證據,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後款規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惟同節隨後之條文並無進一步相關規定,又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是以基於保障人民權益,故新增條文以期健全本法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中對當事人之保障。 三、本條目參考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