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孫綾
呂孫綾
洪宗熠
洪宗熠
蕭美琴
蕭美琴
黃秀芳
黃秀芳
連署人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秉叡
吳秉叡
羅致政
羅致政
邱志偉
邱志偉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玉琴
吳玉琴
江永昌
江永昌
施義芳
施義芳
鍾佳濱
鍾佳濱
林俊憲
林俊憲
蔡適應
蔡適應
鄭運鵬
鄭運鵬
陳曼麗
陳曼麗
蘇巧慧
蘇巧慧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國家重要國防或具機敏性之工程或設施,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其範圍,由各該公有建築物興辦或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九條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為適當保全國家重要國防或具機敏性相關工程及設施之秘密性,以確保國家安全,爰例外排除強制設置公共藝術之義務,以防重要國防、機敏資訊,遭輕易辨識或揭露,妨害國家安全;故新增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