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孫綾
呂孫綾
黃秀芳
黃秀芳
連署人
周春米
周春米
李麗芬
李麗芬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玉琴
吳玉琴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秉叡
吳秉叡
江永昌
江永昌
鍾佳濱
鍾佳濱
蔣絜安
蔣絜安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曼麗
陳曼麗
鄭運鵬
鄭運鵬
蔡適應
蔡適應
林俊憲
林俊憲
洪宗熠
洪宗熠
管碧玲
管碧玲
蕭美琴
蕭美琴
蔡易餘
蔡易餘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八條之一 選舉委員會應於選舉結果公告日後三十日內,公布選舉結果之各項統計。 統計內容應依選舉權人性別、年齡別,按以下項目區分: 一、投票率。 二、選舉權人數。 三、選舉權人戶籍地別至鄉鎮市區。 四、其他項目。 前項統計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就選舉結果公告日後三十日內,應公布之選舉結果統計項目進行規範;並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統計實施辦法。
第九十一條之一 選舉委員會應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三十日內,公布罷免投票結果之統計。 統計內容應依投票人性別、年齡別,按以下項目區分: 一、投票率。 二、投票人數。 三、投票人戶籍地別至鄉鎮市區。 四、其他項目。 前項統計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就罷免投票結果公告日後三十日內,應公布之罷免投票結果統計項目進行規範;並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統計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