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三十八條之一 選舉委員會應於選舉結果公告日後三十日內,公布選舉結果之各項統計。 統計內容應依選舉權人性別、年齡別,按以下項目區分: 一、投票率。 二、選舉權人數。 三、選舉權人戶籍地別至鄉鎮市區。 四、其他項目。 前項統計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就選舉結果公告日後三十日內,應公布之選舉結果統計項目進行規範;並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統計實施辦法。 |
| 第九十一條之一 選舉委員會應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三十日內,公布罷免投票結果之統計。 統計內容應依投票人性別、年齡別,按以下項目區分: 一、投票率。 二、投票人數。 三、投票人戶籍地別至鄉鎮市區。 四、其他項目。 前項統計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就罷免投票結果公告日後三十日內,應公布之罷免投票結果統計項目進行規範;並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統計實施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