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周春米
周春米
李麗芬
李麗芬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秉叡
吳秉叡
羅致政
羅致政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玉琴
吳玉琴
蔡易餘
蔡易餘
蔣絜安
蔣絜安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曼麗
陳曼麗
鄭運鵬
鄭運鵬
蔡適應
蔡適應
林俊憲
林俊憲
洪宗熠
洪宗熠
管碧玲
管碧玲
蕭美琴
蕭美琴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孔炤
鍾孔炤
黃秀芳
黃秀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民投票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條之一 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結果公告日後三十日內,公布公投結果之各項統計。 統計內容應依投票權人性別、年齡別,按以下項目區分: 一、投票率。 二、投票權人數。 三、投票權人戶籍地別至鄉鎮市區。 四、其他項目。 前項統計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就公民投票結果公告日後三十日內,應公布之公民投票結果統計項目進行規範;並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統計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