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蘇巧慧
蘇巧慧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蔣絜安
蔣絜安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陳靜敏
陳靜敏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素月
陳素月
王榮璋
王榮璋
李麗芬
李麗芬
葉宜津
葉宜津
施義芳
施義芳
陳明文
陳明文
邱泰源
邱泰源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關下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 一、有價證券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五、買賣種類。 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 七、買賣單位。 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 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關左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 一、有價證券之上市。 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五、買賣種類。 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 七、買賣單位。 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 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
長期以來,台灣股票市場存有低價與低流通性之有價證券,經查107年下半年度(截至11月),就日均成交量而言,上市櫃共有614檔有價證券日均交易量不到百張,佔上市櫃總檔數1690檔之36.34%,甚至有87檔有價證券日均交易量不到十張,佔上市櫃總檔數5.15%;就每月最後一日交易日收盤價而言,上市櫃共有209檔有價證券收盤價未達十元,佔上市櫃總檔數1684檔之12.40%,甚至更有40檔有價證券日均交易量不到五元,佔上市櫃總檔數2.38%;鑑於大量低價與低成交量之有價證券,影響市場籌資功能,亦恐淪為炒股工具,為提升市場籌資功能與流動性,促進資本市場健全,乃參酌美國《1934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取引法)》、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等證券交易規範,明文規定證券交易所應於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應訂定終止上市事項。
第一百四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訂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上市契約準則及終止上市準則,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一百四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訂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上市契約準則,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根據本條文第一百三十八條修正,明定證券交易所應訂定終止上市準則,其中並應參酌股價或成交量標準為終止上市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