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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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本旨)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環境、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 第六十九條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
一、文化與環境公益信託近十年陸續被社會運用,故將「環境」加入正面表列,亦有顯示對自然環境的重視。
二、「環境」一詞之定義參照環境基本法第第二條定義,「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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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主管機關)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審理,並經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決議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成立後之監督管理。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第一項所稱之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由內政部依本法設立,其組織準則,由內政部定之。 | 第七十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
一、目前民眾申請設立公益信託時面臨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知道應該找哪個單位申請。可能是中央或地方的選擇,可能是公益目的廣及多個單位,例如:包含環境、文化、教育時,民眾會每個單位都詢問瞭解過才能確定向哪的單位申請,耗時又費力,讓有心投入公益的各方遭遇重重阻礙,造成公眾有心投入公益信託但最終卻無法成立的窘境。
二、因此在本條文中設立公益信託專責單位,「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統一受理民眾申請設立公益信託,並決議指定公益信託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哪一個政府單位,減少民眾承受應該是政府部門間協調的壓力。
三、由內政部負責下設「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賦予整合職責的專責單位,應在相對較高的層級,才能整合協調各單位。
四、「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須掌握全國公益信託整體之概況,以及未來走向,以因應民眾申請時的相關審核。
五、另因公益事務性質種類繁多,故成立之後的監督管理乃由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審理後決議指派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後續監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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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宣言信託)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對公眾宣言前,應經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 第七十一條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
配合第七十條之修改,宣言信託需經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之設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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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
刪除「並公告之」,移至第七十二條之一,統一說明公告之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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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之一 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應建置網路資訊服務平台做為公益信託資訊公開之用。 公益信託許可設立時,公益信推動辦公室應於網路資訊服務平台公告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許可審議紀錄。 二、公益信託契約、遺囑。若為宣言信託,應公告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加入為委託人之信託契約。 三、公益信託事務計畫書。 四、其他經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指定之文件。 公益信託設立後,受託人應將前條第三項之應核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結果於完成核備後一個月內於網路資訊服務平台公告之。 公益信託內容變更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一個月內公告之。 前項之規定,若為受託人變更且無其他受託人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公益信託網路資訊服務平台管理辦法,由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公益信託事務和財務報告分散於不同受託人的現地或官網上公告,資訊散落各處,檢視、監督不易,為增加公益信託的監督管理,以公開的方式透明化資訊,使大眾得以檢視,監督之,從而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授權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建置網路資訊服務平台,以達公益信託資訊公開於統一平台之目的。
三、經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應於網站公告公益信託許可審核紀錄(包含委員之建議及決議內容及原因)、信託契約、遺囑或是宣言信託之法人決議、宣言內容、以及加入宣言信託之委託人需簽訂的信託契約範本以及公益信託事務計畫書等事項攸關公益信託設立之內容皆應於網路平台公告資訊,爰增訂第二項,並由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公告之。
公益信託許可設立之審議紀錄須包含各審議委員之建議以及最後審議會之決議以及原因。
四、公益信託的事務和財務報告等資訊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請信託監察人審核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爰增訂本條第三項,予受託人於網路平台公告之義務。違反者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處罰之。
五、而公益信託內容如信託條款、受託人、監察人、信託財產等內容有變更者,攸關公益信託之存續,從而增訂本條第四項,由受託人於變更之事實發生後或主管機關許可後公告之,惟變更之事實發生後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申請之期限,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定之,違反者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處罰之。
六、公益信託之受託人變更者,將無受託人得負擔公告之義務,從而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惟於新受託人就任後,如有變更信託內容時即應由新受託人公告變更之內容,受託人如違反者仍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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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之一 (賦稅優惠) 依法設立之公益信託,符合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準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三、所得稅法第六條之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之一,享有之賦稅優惠。 其他法律有關公益信託稅捐規定與本條文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文。 | |
一、本條新增。
二、賦稅優惠是目前常見的鼓勵性政策,國際間常見準則乃看其公益行為,而不看受託人身分。然而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均限制僅「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之公益信託」始享有賦稅優惠,無疑是獨厚信託業者(銀行業)。但銀行業者專長在於金融業務,不在公益事務的執行,自然棲地管理或是古蹟文物保存需要高度專業,依目前法規找專業組織或個人作為受託人反而被視為私益信託課稅,非常的不合理!阻礙公益信託發展也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
三、故新增本條文,於本法中訂定公益信託賦稅優惠的準則:依照公益信託契約落實執行公益事務,並符合信託法第條七十二第三項者,不論受託人身分為何,皆平等的享有賦稅優惠。而非現行的依受託人的身分為準則。
四、目前獨惠信託業者的稅法已經限縮了公益信託的發展止於金融給付型(如:獎學金發放、急難救助金發放等)。然國際間成功運用公益信託(國民信託)之英美國家、澳洲、紐西蘭等,透過公益信託(國民信託)保存保護了非常多具有國家價值的自然與人文資源,我國之公益信託不應畫地自限,應回歸信託法中強調公益信託多樣化之特性,不限縮受託人的身分,著重於落實執行信託監察人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讓有執行公益之實的公益信託,不受限受託人身分,皆能享有賦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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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公益信託設立許可辦法,由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訂定之。 公益信託監督管理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八十五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一、配合第七十條修改。
二、本條新增第一項,公益信託設立許可辦法由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訂定。
三、成立之後的監督管理辦法,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