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呂玉玲
呂玉玲
賴士葆
賴士葆
蔣乃辛
蔣乃辛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學聖
陳學聖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聽語功能障礙者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一、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已以「聽覺功能障礙」或「言語功能障礙」等用語取代原本的「聾」、「啞」等字眼,但我國的法律條文仍存在許多歧視身障者的用語待檢討。 二、為改正法律中之歧視用語,爰提案將「瘖啞人」修正為「聽語功能障礙者」,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並避免標籤化身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