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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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下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四、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 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
一、原第五條第三款條文所提之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權責已於民國96年移撥移民署。故刪除之。
二、原第五條第五款之水上警察業務更早於89年轉至海巡署,刪除之。
三、併做款次之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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