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鍾佳濱
鍾佳濱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周春米
周春米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劉建國
劉建國
張宏陸
張宏陸
江永昌
江永昌
葉宜津
葉宜津
趙正宇
趙正宇
蘇震清
蘇震清
莊瑞雄
莊瑞雄
吳秉叡
吳秉叡
管碧玲
管碧玲
邱志偉
邱志偉
陳靜敏
陳靜敏
陳曼麗
陳曼麗
蔣絜安
蔣絜安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二條之一 火災場內置有化學品者,災害處所所有權人及負責人應提供場內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及提供搶救必要資訊。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火災場內置有化學品類物品者,第一時間掌握種類、置放點等等相關資訊才能發揮最大救援效果、並確保消防人員的自身安全。殊有立法強令建物所有人以及經營負責人於災害發生即主動提供之必要。 三、化學品類火災,參酌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識及通識規則」所列。
第四十三條之一 災害處所所有權人及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違法行為係出於故意者,可加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增列二十二條之一執行法效,爰有再增列本條處罰規定之必要。 三、對於惡性故意違反提供義務、配合搶救者,宜加重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