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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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第四項新增。
二、關於兒少受虐事件,在通報部分現行法規依其類型與人員有相關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為強制專業人員應通報之責任通報;第二項則規定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之情形得通報之一般通報。而對通報人身分資料之保密,在本條第五項明定對於第一項、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保密,違反而無正當理由者,依同法第八十九條處以罰鍰。但對於兒少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的兒少疏忽事件,第五十四條通報人身分資料保密之規定卻付之闕如。
三、經查本法第五十四條之立法意旨,係為照顧兒童及少年在成長過程中有健全之生長環境,若有因各種社會、家庭、照顧者或兒童及少年本身因素等問題,造成家庭功能無法正常運作,致使兒童及少年未獲適當之照顧,則可能對其人身安全、教養、就學權益及身心發展有所危害,爰此於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有公權力或較易接觸兒童及少年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有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相關問題時,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其進行訪視評估及提供相關協助。本條係屬兒童及少年保護之預防性措施,並無通報時效限制也無罰則規定,且對於通報人亦無類似第五十三條保密義務之規定。
四、我國法律對於兒少虐待之通報並無誘因,亦無匿名通報之規定,對於通報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是鼓勵勇於通報之基本措施,否則可能礙於人情、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考量而怯於通報,失去藉由通報而達到保護兒少之意旨。面對兒少受虐事件層出不窮之嚴重情形,保護與防治工作亟待進一步落實,通報制度為處理兒少受虐事件之首務,期望藉由更多人之主動通報及早發現未獲適當照顧之兒童及少年,爰此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五項增訂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