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施義芳
施義芳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琪銘
吳琪銘
陳亭妃
陳亭妃
蘇巧慧
蘇巧慧
李麗芬
李麗芬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曼麗
陳曼麗
莊瑞雄
莊瑞雄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秉叡
吳秉叡
葉宜津
葉宜津
林靜儀
林靜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 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
一、101年5月15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停止辦理,其業務分別移撥至行政院、外交部及文化部,爰刪除「行政院新聞局」之法律文字,以符實況。 二、102年7月19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其「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同年7月23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三、103年制定公布「勞動部組織法」,並自同年2月17日施行,其原先之勞委會進行改組,該法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單位,升格為勞動部。惟該法既已公布施行,卻仍有法規使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稱呼,爰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使法律用語統一,俾完備法制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