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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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 | 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 |
一、101年5月15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停止辦理,其業務分別移撥至行政院、外交部及文化部,爰刪除「行政院新聞局」之法律文字,以符實況。
二、102年7月19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其「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同年7月23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三、103年制定公布「勞動部組織法」,並自同年2月17日施行,其原先之勞委會進行改組,該法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單位,升格為勞動部。惟該法既已公布施行,卻仍有法規使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稱呼,爰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使法律用語統一,俾完備法制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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