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已於100年11月14日公布、101年2月6日施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完成組織法制化,成為行政院常設機關,改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鑑於「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仍沿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爰提案修正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
|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文化部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於101年5月20日更名為文化部。
二、鑑於「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一條」仍沿用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爰提案修正為「文化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