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秉叡
吳秉叡
陳亭妃
陳亭妃
林靜儀
林靜儀
蘇巧慧
蘇巧慧
李麗芬
李麗芬
李俊俋
李俊俋
洪宗熠
洪宗熠
施義芳
施義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曼麗
陳曼麗
葉宜津
葉宜津
尤美女
尤美女
莊瑞雄
莊瑞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已於100年11月14日公布、101年2月6日施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完成組織法制化,成為行政院常設機關,改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鑑於「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仍沿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爰提案修正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文化部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於101年5月20日更名為文化部。 二、鑑於「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一條」仍沿用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爰提案修正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