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蔡適應
蔡適應
黃秀芳
黃秀芳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葉宜津
葉宜津
尤美女
尤美女
莊瑞雄
莊瑞雄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林岱樺
林岱樺
羅致政
羅致政
賴瑞隆
賴瑞隆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 三、有客觀事實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或其身心狀況執行業務有危害動物生命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專科醫師、獸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第二十六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 三、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就業限制之規定,應予以檢討。 二、為保障其為身心障礙者之權力,且考量獸醫師、獸醫佐執業直接涉及影響動物之生命,爰將第一項第三款「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或其身心狀況執行業務有危害動物生命之虞」。 三、強化客觀認定機制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專科醫師、獸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