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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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 三、有客觀事實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或其身心狀況執行業務有危害動物生命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專科醫師、獸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第二十六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 三、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就業限制之規定,應予以檢討。
二、為保障其為身心障礙者之權力,且考量獸醫師、獸醫佐執業直接涉及影響動物之生命,爰將第一項第三款「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或其身心狀況執行業務有危害動物生命之虞」。
三、強化客觀認定機制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專科醫師、獸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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