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培慧
蔡培慧
吳焜裕
吳焜裕
施義芳
施義芳
趙天麟
趙天麟
劉櫂豪
劉櫂豪
黃秀芳
黃秀芳
林靜儀
林靜儀
陳靜敏
陳靜敏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素月
陳素月
管碧玲
管碧玲
邱泰源
邱泰源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宛如
余宛如
陳瑩
陳瑩
林昶佐
林昶佐
蕭美琴
蕭美琴
林俊憲
林俊憲
蔣絜安
蔣絜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五、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七、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八、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一、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計指出,近五年新興毒品相關致死案例中,死亡的平均年齡約為29歲,顯示新興毒品濫用分布在年輕人與青壯族群最廣,危害治安甚大。 二、為配合行政院反毒政策,法務部目前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面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法定刑度,併科罰金刑方面也大幅提高;再者,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將「零毒品入校園」列為重大目標,顯見提供毒品者所造成之危害甚鉅。 三、選舉具有民意之形成、衝突的制度性解決管道、徵選政治人物、組成政府、提供代表性、政策影響、政治社會化、建立政府統治正當性等功能;但最終軍事期望使現行社會變得更好為其目的。然將毒品販售予大眾、掏空社會資產、啃食國家棟樑者,顯然不適任擔任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