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羅致政
羅致政
李昆澤
李昆澤
郭正亮
郭正亮
賴瑞隆
賴瑞隆
鍾佳濱
鍾佳濱
洪宗熠
洪宗熠
邱泰源
邱泰源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曼麗
陳曼麗
蔣絜安
蔣絜安
鍾孔炤
鍾孔炤
呂孫綾
呂孫綾
陳亭妃
陳亭妃
劉世芳
劉世芳
蔡培慧
蔡培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之基金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及政府釋股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 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 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 第二十七條 (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之基金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 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 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
由於國家疫苗基金持續面臨短缺,除了調高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收入來源,應該透過其他管道來增加財源,以確保基金能夠確實動用執行相關計畫,保障國人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