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賴士葆
賴士葆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彥秀
李彥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近年來國內百岳登山活動興盛,百岳多處於國家公園境內,卻時常發生山友亂丟垃圾或刻字塗漆等破壞情事,除損壞台灣國際形象,亦成為破壞國土之大凶。 二、目前民眾隨意亂丟垃圾,若經舉發且查證屬實,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裁罰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罰鍰。爰提案調高相關之罰鍰金額,以有效遏止於國家公園內之破壞行為,以維國家公園之國土森林原貌及台灣登山之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