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證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四條 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或為聽覺、言語功能障礙者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四條 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或為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一、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已以「聽覺功能障礙」或「言語功能障礙」等用語取代原本的「聾」、「啞」等字眼,但我國的法律條文仍存在許多歧視身障者的用語待檢討。 二、為改正法律中的歧視用語,爰提案將「聾」、「啞」修正為「聽覺功能障礙」、「言語功能障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並避免標籤化身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