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馬文君
馬文君
顏寬恒
顏寬恒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羅明才
羅明才
呂玉玲
呂玉玲
賴士葆
賴士葆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零七條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言語功能障礙者,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 第二百零七條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
一、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已以「聽覺功能障礙」或「言語功能障礙」等用語取代原本的「聾」、「啞」等字眼,但我國的法律條文仍存在許多歧視身障者的用語待檢討。 二、為改正法律中的歧視用語,爰提案將「聾」、「啞」修正為「聽覺功能障礙」、「言語功能障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並避免標籤化身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