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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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將「科學工業園區」文字修正為「科學園區」,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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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
一、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爰將第六款「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文字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二、修正第九款,將「科學工業園區」文字修正為「科學園區」,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