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雪生
陳雪生
李彥秀
李彥秀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林為洲
林為洲
柯志恩
柯志恩
林麗蟬
林麗蟬
吳志揚
吳志揚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將「科學工業園區」文字修正為「科學園區」,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一、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爰將第六款「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文字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二、修正第九款,將「科學工業園區」文字修正為「科學園區」,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