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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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
一、配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107年6月6日修正施行,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爰將第六款「科學工業園區」文字修正為「科學園區」。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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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將「科學工業園區」文字修正為「科學園區」,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