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吳志揚
吳志揚
馬文君
馬文君
蔣萬安
蔣萬安
許淑華
許淑華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奕華
林奕華
陳雪生
陳雪生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羅明才
羅明才
李彥秀
李彥秀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一、配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107年6月6日修正施行,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爰將第六款「科學工業園區」文字修正為「科學園區」。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將「科學工業園區」文字修正為「科學園區」,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