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泰源
邱泰源
林靜儀
林靜儀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陳靜敏
陳靜敏
陳瑩
陳瑩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焜裕
吳焜裕
楊曜
楊曜
施義芳
施義芳
鍾孔炤
鍾孔炤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曼麗
陳曼麗
江永昌
江永昌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且該職業病係因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所致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前項得請領失能給付之對象、職業病種類、認定程序及給付金額計算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前項得請領失能給付之對象、職業病種類、認定程序及給付金額計算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部分職業病之潛伏期甚長,以石綿引起之相關職業病為例,其潛伏期可長達二十至四十年,勞工往往在保險有效期間內並無任何症狀,而於退保後經過相當時間始發病。 二、為照顧此類勞工發病後之生活,應使其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惟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易使人誤解必須於保險有效期間罹病、發病,始有請領給付之權利。 三、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無論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或退保後罹患職業病,僅須該職業病係因勞工於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所致,即可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