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蔣萬安
蔣萬安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賴士葆
賴士葆
曾銘宗
曾銘宗
顏寬恒
顏寬恒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麗蟬
林麗蟬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學聖
陳學聖
楊鎮浯
楊鎮浯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每年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就國內重大職業安全衛生議題進行協調、審議、諮詢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 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團體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有鑑於現行法規範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非為定期召開,無法因應近年來頻繁發生之工安意外,據查上一次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為103年召開,距今已4年以上,恐無法回應多元化社會所需專業職業安全衛生知識、及時制定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範。另查,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規定,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並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且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顯見本法之強制性不足,顯有修正之必要。 二、隨著新興產業興起,新型機械機具及環境化學物品種類亦增加,勞工面對更多樣職業災害類型。在研討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時,實應明定參與開會專家學者比例,以加強對職業風險進行評估與控管,避免勞工受到職業災害。惟本法僅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代表之性別比例,未有專家學者比例之限制,實有修法明文規範專家學者納入政策討論比例,以即時反映專業意見。另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均有相關專家學者比例之規定,規範研議相關政策時,學者或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等,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提供政策完善諮詢及研議。 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每年應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就國內重大職業安全衛生議題提出建議;新增本條第二項,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團體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強化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之功能,保障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