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林奕華
林奕華
許毓仁
許毓仁
徐志榮
徐志榮
曾銘宗
曾銘宗
黃昭順
黃昭順
陳雪生
陳雪生
顏寬恒
顏寬恒
徐榛蔚
徐榛蔚
楊鎮浯
楊鎮浯
許淑華
許淑華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規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非受益人所為之重大意外傷害死亡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近來天災及重大意外發生頻繁,106年2月發生規模6.4強震,台南維冠大樓坍塌,造成115人罹難,其中有三分之一為未滿12歲孩童;107年普悠瑪列車翻覆事件,造成18人死亡,其中更包括5名15歲以下的孩童死亡,現行法之限制有三大理由包括道德危險疑慮、未成年人無經濟負擔不需要保險、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但已發生之重大意外傷害突顯出有修法保障未滿15歲被保險人權益之必要。 二、除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然實務上仍有其他孩童意外身故風險,應一併考量納入無法領取身故保險給付之例外事項,如因法定傳染病致死者,去(106)年未滿十五歲流感致死為4名,今(107)年流感季則已有2名。另限縮於非受益人所為之重大意外傷害,應可排除相當道德風險,且保障其被保險人之家屬遺族照顧。 三、爰新增本條第二項,明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非受益人所為之重大意外傷害死亡者,得領取身故保險給付之規定,避免道德風險,併同兼顧保險權益及家屬遺族照顧保障。本條第三項、第四項文字配合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