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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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侵害兒童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本法或本法以外之罪,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於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
一、本條文新增第三項。
二、我國現行重大暴力犯罪其再犯之危險性較一般犯罪仍屬偏高,且重刑犯罪者,易有累犯之傾向,具有矯正不易,再犯率比一般犯罪者高。
三、為防範無防衛能力之兒童生命、身體、自由之安全,避免遭受此類犯罪行為人假釋後再受侵害之機會,應基於犯罪預防觀點,對於故意侵害兒童生命、身體、自由之犯罪,應參酌美國「三振法案」及本法重罪累犯大幅延長監禁時間,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之立法意旨,將虐童重罪案件視為累犯之重刑犯罪者,採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立法例中。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