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修正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六歲有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之行為者,提高其法定刑期為六個月以上。
三、本法係以凌虐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並考量刑法分則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刑度及立法體例,爰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
四、第二項未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