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江啟臣
許淑華
許淑華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趙正宇
趙正宇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林為洲
林為洲
蔣萬安
蔣萬安
蘇震清
蘇震清
林奕華
林奕華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多次傷害、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照司法實務見解,本條第一項所稱之凌虐行為,是指具有時間與行為持續性之行為,且態樣包括積極性之毆打身體,或消極性之食不使飽、病不使醫等,簡言之,「具有時間與行為持續性地積極或消極不人道對待」始能構成違法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致使許多長期且多次毆打幼童之人,經法院審理後,僅能以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結合「兒少法」第一百十二條進行判決。為改正前述情形,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將對與未滿十六之人犯施以多次傷害者,即納入本條文所訂之罪,以符實際情形。 二、另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發現,本條文對於虐童行為之懲處,以無法嚇阻這類行為,實須加以修正加重,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之罰則提高至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達嚇阻之效。 三、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加重傷害或凌虐未滿十六歲之人而使其重傷或死亡之刑責,以保障兒少之生命與身心健康,並伸張兒少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