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莊瑞雄
莊瑞雄
孔文吉
孔文吉
趙正宇
趙正宇
蘇震清
蘇震清
林為洲
林為洲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江啟臣
江啟臣
林奕華
林奕華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呂孫綾
呂孫綾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當舖業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 第十二條 當舖業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
鑑於當舖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當舖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