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趙正宇
趙正宇
江啟臣
江啟臣
孔文吉
孔文吉
蘇震清
蘇震清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奕華
林奕華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協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並得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 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協商財政部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並得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 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鑑於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新市鎮開發條例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