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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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協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並得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 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協商財政部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並得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 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鑑於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新市鎮開發條例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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