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孔文吉
孔文吉
林為洲
林為洲
蔣乃辛
蔣乃辛
李彥秀
李彥秀
林奕華
林奕華
曾銘宗
曾銘宗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毓仁
許毓仁
王育敏
王育敏
賴士葆
賴士葆
江啟臣
江啟臣
蔣萬安
蔣萬安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之地區劃設範圍與禁止行為之認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與民間代表共同定之,並以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之目的為限。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鑑於國家公園法之設置旨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並非以阻止民眾親近自然為目的。然近年來公務機關卻常見為便利管理,遂以本法之例外條款擴張解釋,排除民眾親山近水之申請,是故為使相關條文之規範更臻明確,並保障人民之遷徙與移動之自由,爰新增第二項文字,要求相關規範必須符合立法宗旨,並回歸國家公園專業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