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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林俊憲
江永昌
連署人
林岱樺
陳素月
吳琪銘
劉世芳
李昆澤
陳曼麗
陳明文
陳靜敏
蕭美琴
陳賴素美
吳焜裕
郭正亮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之一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具身心障礙、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之一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具殘障、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將「殘障」用詞修正為「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