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震清
蘇震清
莊瑞雄
莊瑞雄
施義芳
施義芳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許智傑
許智傑
鄭寶清
鄭寶清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高志鵬
高志鵬
蔡培慧
蔡培慧
李昆澤
李昆澤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曼麗
陳曼麗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宗熠
洪宗熠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辦理前項失業再認定,應提供一次以上之求職紀錄或相關說明。 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一、新增第二項。 二、鑑於實務上中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顯較缺乏,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多面臨心理重建與社交困境,難以歸咎其未能積極謀職就業,故為踐行社會公義和照顧弱勢失業權益,協助就業能力薄弱的特定失業者不會因為求職機會不足,而導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陷入經濟生活困境,爰減輕其失業再認定負擔為提供一次以上之求職紀錄或相關說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