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鄭寶清
鄭寶清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曼麗
陳曼麗
蔡易餘
蔡易餘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運鵬
鄭運鵬
蔡培慧
蔡培慧
李昆澤
李昆澤
鍾孔炤
鍾孔炤
高志鵬
高志鵬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洪宗熠
洪宗熠
邱泰源
邱泰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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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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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前項救助得以現金給付、實物給付或提供必要之服務等方式為之。 社會救助採實物給付者,其給付方式及標準,以及實物給付之物資管理運用及調度制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實物給付救助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條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一、鑒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僅以現金救助方式,恐無法妥適提供經濟弱勢保障,爰增列本條第二項,明定政府辦理社會救助得以現金給付、實物給付或提供必要之服務等方式為之。 二、為推動公平安全的實物給付制度,並建立完善之社會安全網,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明訂相關規範,建立實物給付物資之管理運用及調度制度,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三、考量因地制宜需求,明定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其實際需求與財務能力辦理實物給付救助計畫之法源依據,爰增訂本條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