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高志鵬
高志鵬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曼麗
陳曼麗
蔡培慧
蔡培慧
何欣純
何欣純
鍾孔炤
鍾孔炤
郭正亮
郭正亮
許智傑
許智傑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施義芳
施義芳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應公布之,並應附具彈劾意見及理由書,以及各監察委員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
一、鑑於監察權之行使,不僅對懲戒機關及事涉公務人員具有約束力,其彈劾違法或失職之行為往往亦涉及公共事務,具有高度之公共性與公益性,公布彈劾案件,不僅符合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原則,亦有助於公共事務推進,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文字為「應」公布之。 二、為期使監察權之行使,能更加公開透明以昭公信,避免引發無謂爭議,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本條第二項後段,明訂於彈劾案確定後應予公布,並應將監察委員正、反意見併予留存公布,緩解外界對監委調查制度之疑慮與批評,促進公民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