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麗芬
李麗芬
連署人
蔡培慧
蔡培慧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佳濱
鍾佳濱
洪慈庸
洪慈庸
黃國書
黃國書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素月
陳素月
柯志恩
柯志恩
劉建國
劉建國
莊瑞雄
莊瑞雄
吳思瑤
吳思瑤
蘇巧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歐珀
陳歐珀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分娩雙生以上者,產假增給二分之一;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性受僱者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一、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用語,將「女工」一詞修正為「女性受僱者」。 二、雙(多)胞胎孕產婦於妊娠與分娩過程中,發生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早產、難產、產後出血等情形之風險機率較單胞胎孕產婦高。根據英國國家婦女與兒童健康合作中心研究,50%以上雙(多)胞胎產出時,其產婦妊娠週數皆未滿三十七週,因此應以預防早產為目標,確保雙(多)胞胎兒健康。 三、又根據長庚護理第15卷4期(2004.12)「雙胞胎的母育角色與調適」一文指出,台灣雙胞胎兒發生率約為1.4-2%,即每五十位產婦中,就有一位產下雙胞胎兒;雙胞胎兒平均生產週數約為三十七週,較單胞胎平均生產週數少,體重亦較輕。研究更指出雙(多)胞胎家長所面臨的困難包括,49%睡眠不足、18%經濟拮据、39%情緒騷擾、22%夫妻婚姻關係受影響。雙(多)胞胎孕產婦的產後照護及雙(多)胞胎兒照護,皆使新生兒家長之生理及心理面臨沉重負擔,是以更需增加產假天數以悉心照顧新生兒。 四、參考法國產假規定,分娩首胎單胞胎者給予分娩前六星期、分娩後十星期產假;分娩雙胞胎者給予分娩前十二星期、分娩後二十二星期產假;分娩多胞胎者給予分娩前二十四星期、分娩後二十二星期產假。另參考日本產假規定,分娩單胞胎者給予分娩前六星期、分娩後八星期產假;分娩雙(多)胞胎者則給予分娩前十四星期、分娩後八星期產假,係因雙(多)胞胎妊娠早產與其他併發症風險機率較高,應增加產假天數,以利就醫控制併發症及順利分娩。 五、我國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召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華民國(臺灣)第三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其中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五十三點:「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延長產假以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2000年訂定之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國際標準,並給予多胞胎父母額外休假與補償。政府必須進一步加強努力來增加易取得、可負擔之公營托育服務。……」,因此政府需採取相關措施。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並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用語,增列分娩雙生以上者,產假增給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