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麗芬
李麗芬
呂孫綾
呂孫綾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周春米
周春米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運鵬
鄭運鵬
余宛如
余宛如
尤美女
尤美女
蔡易餘
蔡易餘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江永昌
江永昌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蔣絜安
蔣絜安
陳靜敏
陳靜敏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李昆澤
李昆澤
賴瑞隆
賴瑞隆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為在台之外籍配偶建立友善之入學環境。爰提案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五條。 二、未在台受國民教育之外國人,所受教育內容與國內學生有所差異。故採同樣入學方式會增添其難度。又為避免應循一般管道入學之學生,以此方式進行規避,故增訂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之原外籍配偶、依親對象死亡或受家暴離婚之前配偶與扶養子女之家長得依本條入學。 三、依國籍法,申請歸化、放棄國籍至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須經一定期間,為避免影響新住民入學權益,故明定以歸化經許可時起算,以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