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莊瑞雄
莊瑞雄
黃秀芳
黃秀芳
陳靜敏
陳靜敏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余宛如
余宛如
陳亭妃
陳亭妃
邱泰源
邱泰源
施義芳
施義芳
周春米
周春米
趙正宇
趙正宇
鍾佳濱
鍾佳濱
陳明文
陳明文
劉櫂豪
劉櫂豪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十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偵查或審判中經限制出境、出海者,應於生效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規定重為處分,逾期未重為處分者,原處分失其效力。 依前項規定重為處分者,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重新起算。但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五年。 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之新制度後,勢必對現行司法實務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運作方式,產生巨大之衝擊,為利審、檢、辯各方均能妥適準備因應,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為解決新法施行後,在施行前限制出境、出海之效力,以及新法施行後,新、舊法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計算問題,爰增訂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至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如新法生效施行時,其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已達五年以上者,應逕為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