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張宏陸
張宏陸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賴瑞隆
賴瑞隆
余宛如
余宛如
劉世芳
劉世芳
李俊俋
李俊俋
周春米
周春米
鍾孔炤
鍾孔炤
陳靜敏
陳靜敏
何欣純
何欣純
蔡易餘
蔡易餘
王榮璋
王榮璋
李麗芬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江永昌
段宜康
段宜康
邱泰源
邱泰源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決算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於審核報告中列明下列事項: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一、行政機關施政績效與政府決算之審核係審計機關最重要之職責,其中,審核報告又係體現審計工作之重要文書,故明定審核報告中應列明之事項。 二、刪除第六款。
第二十七條 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 立法院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時,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審計長並就審核報告內容答覆諮詢,並提供資料。 第二十七條 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 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實務上立法院於分組審查時,主計總處及相關部會雖均已列席,然仍應明訂於法律條文之中,要求編造決算之機關,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審計長並就審核報告內容答覆諮詢,並提供資料,以符合課責制度,有利國會監督並落實責任政治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