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賴瑞隆
賴瑞隆
張宏陸
張宏陸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余宛如
余宛如
何欣純
何欣純
周春米
周春米
蔡易餘
蔡易餘
鍾孔炤
鍾孔炤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思瑤
吳思瑤
劉世芳
劉世芳
李麗芬
李麗芬
段宜康
段宜康
王榮璋
王榮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泰源
邱泰源
陳靜敏
陳靜敏
江永昌
江永昌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三、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四、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一、配合本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新增有關購買運輸、娛樂票券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之規定,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原第一項第三、第四及第五款移至第二、第三及第四款。
第六十四條之一 購買運輸、遊樂、藝術、藝能或體育票券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票券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運輸、遊樂、藝術、藝能或體育票卷之性質,均系以固定價格販售特定時間之特定服務,數量有限且具時效性。 三、訂購運輸、遊樂、藝術、藝能或體育票券,惟未經主辦單位或販售單位同意,亦無參與活動之意思,僅欲哄抬價格,以超過定價之價格轉讓票券之行為,將嚴重影響上述票券商業交易之公正性,亦損害消費者及主辦單位或販售單位之權益。為遏止「黃牛」行為,使有意犯者心生警惕,以達本法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參酌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爰為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以促成嚇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