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賴瑞隆
賴瑞隆
鄭運鵬
鄭運鵬
陳素月
陳素月
李麗芬
李麗芬
王榮璋
王榮璋
蔡易餘
蔡易餘
邱泰源
邱泰源
劉世芳
劉世芳
李俊俋
李俊俋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許智傑
許智傑
鍾孔炤
鍾孔炤
蔣絜安
蔣絜安
江永昌
江永昌
余宛如
余宛如
蘇巧慧
蘇巧慧
段宜康
段宜康
陳靜敏
陳靜敏
張宏陸
張宏陸
吳思瑤
吳思瑤
蔡培慧
蔡培慧
呂孫綾
呂孫綾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十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一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經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尚未依職權送交上級法院審判者,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再議期間及上訴期間,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及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尚未判決者,其補提理由書期間,適用修正後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一、本條係新增。 二、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涉及拘捕程序、通譯、羈押替代處分、證人訊問程序、量刑辯論程序、再審等制度變革,對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將產生深遠之影響,相關規則、文書及例稿之訂定、修正,人員配置及訓練與其他配套措施,均需時間妥為規劃,爰增訂本條第一項,除明定部分公布後可立即施行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就與上開部分相關之修正規定給予施行緩衝期間,期使新制運作順暢。 三、本次修正之規定施行前,經法院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原應依職權送交而尚未送交上級法院審判者,為避免於新法施行後產生應否依職權送交上級法院審判之爭議,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 四、修正後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及第三百四十九條等規定,分別延長再議期間及上訴期間。各該期間於新法施行時,依修正前規定尚未屆滿者,應採有利於再議聲請人及上訴人原則,使之得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後規定計算,爰增訂本條第三項。至聲請再議及上訴等不變期間,仍自處分書、判決書送達後起算,自不待言。另聲請再議及上訴期間於新法施行前已屆滿者,其再議權、上訴權既已因逾期而喪失,基於確保程序之安定以維護法秩序之考量,即無適用修正後新法之餘地,附此敘明。 五、修正後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就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之案件,延長補提理由書期間,是於新法施行時,第三審法院尚未依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判決駁回該案件者,其補提理由書期間,亦應採有利於上訴人原則,使之得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後規定計算,爰增訂本條第四項,並自提起上訴後起算。另於新法施行前,經第三審法院以逾補提理由書期間判決駁回者,基於確保程序之安定以維護法秩序之考量,即無適用修正後新法之餘地,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