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莊瑞雄
莊瑞雄
陳雪生
陳雪生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素月
陳素月
黃國書
黃國書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施義芳
施義芳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琪銘
吳琪銘
余宛如
余宛如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歐珀
陳歐珀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 監察院不得限制監察委員調閱監察院已結案調查案件相關卷宗,監察院已結案調查案件調查內容應於結案後三年上網公告。 第二十六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
一、增訂第五項。 二、監察調查權本屬監察委員的權責,並非監察院可以監察院內規逕行限縮,故明文禁止監察院不得以任何方式限縮監察委員調閱監察院已結案調查案件的調查報告與相關卷宗。 三、目前監察院調查案僅公布調查結果,並未公布相關的調查內容,社會大眾難以信服,特提案要求監察院應於調查結案後三年公布全部的調查報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