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李昆澤
李昆澤
施義芳
施義芳
陳素月
陳素月
何欣純
何欣純
段宜康
段宜康
洪宗熠
洪宗熠
陳歐珀
陳歐珀
邱泰源
邱泰源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琪銘
吳琪銘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死亡給付效力)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給付;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死亡給付效力)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主要為防止父母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之道德風險。然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或重大事故,經研判無道德風險者應排除適用,方能確保被保險人及家屬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