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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公民投票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連署人
莊瑞雄
郭正亮
陳靜敏
張宏陸
余宛如
鄭寶清
洪宗熠
黃秀芳
張廖萬堅
王榮璋
蔡培慧
陳賴素美
吳琪銘
陳明文
羅致政
邱泰源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民投票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之一 每年八月第四個星期六為法定公投日,當年度須辦理之公投案統一於本日舉行。 公投日為國定假日。
一、本條新增。 二、公投為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權利,為憲法所保障的範圍,應訂定固定日期利於主管機關規畫辦理。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新增第六條之一,將公投日訂為固定舉辦並為國定假日,故廢止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