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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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五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不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發布之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性質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仍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訴訟程序。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得適用新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定之範圍,第一項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規定僅適用於該法修正施行後,始發布之都市計畫,於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則不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
三、第二項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第七四二號解釋之意旨,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當事人仍應適用原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尋求救濟。 |